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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銀保監(jiān)會就“三個辦法一個規(guī)定”公開征求意見:提升信貸管理能力,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5年

      發(fā)布時間:2023-01-10 11:38:43  |  來源:銀保監(jiān)會  


      (資料圖片)

      日前

      ,為進一步促進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
      ,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,中國銀保監(jiān)會對《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》《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》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》和《項目融資業(yè)務指引》等信貸管理制度(下稱“三個辦法一個指引”)進行修訂
      ,形成了《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《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《個人貸款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《項目融資業(yè)務管理規(guī)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“三個辦法一個規(guī)定”)
      ,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
      銀保監(jiān)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

      ,“三個辦法一個指引”執(zhí)行十余年來
      ,在提高商業(yè)銀行貸款管理規(guī)范化和精細化水平、防控信用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(fā)揮了積極作用
      。近年來
      ,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持續(xù)發(fā)展,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
      ,“三個辦法一個指引”中的一些規(guī)定也表現(xiàn)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
      ,需要更新調整,以更加適應當前信貸業(yè)務的發(fā)展趨勢。

      “本次修訂遵循問題導向

      、與時俱進
      、風險為本的原則,重點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為出發(fā)點
      ,以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為關鍵點
      ,研究解決市場反應較為迫切的有關問題,并根據(jù)市場發(fā)展的新情況
      、新變化,積極調整政策的適用性
      、有效性
      。同時,注重科學把握政策調整節(jié)奏
      ,強化風險控制機制
      ,堅持審慎性要求,做好穩(wěn)增長與防風險之間的平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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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本次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:一是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貸款對象范圍

      ,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
      ;二是進一步明確受托支付標準,適度調整受托支付時限
      ,增加緊急用款相關規(guī)定
      ,提升受托支付的靈活性;三是合理調整貸款業(yè)務辦理模式
      ,明確視頻面談
      、非現(xiàn)場調查等辦理形式,適配新型融資場景
      ;四是優(yōu)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
      ,增加信用方式辦理貸款相關內容,更好契合融資實際
      ;五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
      ,引導商業(yè)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,進一步優(yōu)化貸款結構
      ;六是整合其他相關信貸管理制度
      ,提高制度的系統(tǒng)性。

      其中

      ,對于固定資產貸款
      ,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,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,并將受托支付時限在相關特殊情況下放寬至10日內
      。對于流動資金貸款
      ,規(guī)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,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
      。在借款人緊急用款場景下
      ,允許貸款人可適當簡化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,并予以事后審核
      。對于個人貸款
      ,單次提款金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,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
      ,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
      。商業(yè)銀行可根據(jù)風險控制需要,在規(guī)定的受托支付相關標準基礎上設置更為嚴格的標準
      。規(guī)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賬戶均為銀行賬戶

      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提出兩項要求:一是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,借款人出現(xiàn)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

      ,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
      ,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,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
      、調整貸款支付方式
      、壓降授信額度、停止或中止貸款發(fā)放等措施
      ,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
      ;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,加強金融科技應用
      ,有效監(jiān)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
      。發(fā)現(xiàn)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,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

      對貸款期限

      ,本次修訂明確為填補關于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,并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
      ,進一步優(yōu)化貸款結構
      。具體來看,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
      。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
      ,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,應由總行負責審批
      ,其中經營范圍為全國的銀行
      ,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
      。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,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
      ,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(xiàn)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
      ,最長不超過10年。國家有關部門對于房地產貸款
      、個人住房貸款
      、個人助學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(guī)定的,繼續(xù)執(zhí)行相關規(guī)定

      對流動資金貸款測算

      ,本次修訂要求考慮不同類型流動資金借款人差別較大,實際需求不盡相同
      ,更加注重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性
      ,支持商業(yè)銀行積極發(fā)揮主觀能動性?div id="jfovm50" class="index-wrap">!读鲃淤Y金貸款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中明確,貸款人應根據(jù)借款人經營規(guī)模
      、業(yè)務特征及應收賬款
      、存貨、應付賬款
      、資金循環(huán)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
      ,辦法后附測算方法示例供參考。同時
      ,增加了“貸款人應根據(jù)實際需要
      ,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有效測算方法”,以及“對于小微企業(yè)借款人
      ,貸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”的規(guī)定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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